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工程项目、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等领域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更好地服务行政审批工作,秦都区行政审批局在秦都区政府网站进行了专家集中征集工作,经过严格筛选与公示,本次共征集81名专家入库。我局决定正式启动秦都区行政审批局咨询评估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动时间。2022年3月1日起,全局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咨询评估活动,原则上统一使用局咨询评估专家库。
二、抽取流程。按照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评估日常管理办法》抽取办法执行。
联系人:徐斯斯,电话:32000526。
附件:1.专家库人员名单
2.《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2月23日
附件1
专家库人员名单
(按专业排序,排名不分先后)
政府投资项目类专家:梁一彤、王赛妮、陈 健、徐青山、杨炯辉、龙素菊、穆亚妮、常银鹏、杨 立、边文军、张忠锋、广素梅、张晓峰、张西昌、许护国、张艳群、周艳娥、翟 宁、程师云、莫锐锋、商碧娥、王继宗、席岳遂、卫党委、张云华、鲁 玺、朱刚飞、王继祖、罗 杰、屈录平、常向东、魏海龙、周亚娟、翟芳、李海明。
水土保持类专家:王秀丽、李海明、王俊明、李文昌、韩 冰、李宏伟、史 敏、罗海维、周亚娟、杨宣政、张振师、翟 芳、陈曦一。
环境影响类专家:常向东、同 帜、张宁绸、冯护国、郭雅妮、张 红、李 瑾、张振师。
母婴保健类专家:侯秀环、杨芳娥、车虹彩、袁宁霞、赵亚宁、党 淼、杜冬青、杨小颀、朱丽红、张晓妮、王丽鸽、李 睿。
放射卫生类专家:孙雷焕、吴文婧、孙宏杰、路建超、张 斌。
食品安全类专家:吴小勇、商晓梅、支晓红、康 涛、李小鹏、王 玲、李 华、杨海航、冯 靖、张莉萍、陈 超。取水许可类专家:朱小林、杨宣政、赵玲课。
附件2
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评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咨询评估工作,依据相关审批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以下简称事项)审批评估范围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区财政支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审批的相关事项的咨询、评估、评价,原则上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进行专业评审:??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
(二)放射卫生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审查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等;
(三)食品生产许可、取水许可等;
第四条 申请承担咨询评估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人自愿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二)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相关项目咨询、设计和建设的规程、规范等技术或经济标准,有类似评审的实际经验。
(四)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和合作使命感。
(五)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
(六)清正廉洁,无不良记录,并能自觉接受有关各方的监督。
第五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通过政府网站公示择优选择咨询评估专家,对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专家实行“短名单”管理。确定“短名单”的程序是:
(一)根据各业务科室的需求,确定咨询评估专业;
(二)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经过公开遴选程序,每个专业原则确定3-5名实力强、业务精、信誉好的咨询评估专家建议名单;
(三)业务科室拟订“短名单”报请局办公会议审核;
(四)确定“短名单”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经确认入选“短名单”的咨询评估专家承担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咨询评估任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业务管理需要,以及评估专家工作完成情况、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信用、身体疾病或不可抗力等情况,对“短名单”的评估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三年集中调整公示一次。不再具有相应资信等级或认证等相关条件的专家从“短名单”中移除,及时补选符合条件的新专家。
第七条 委托评估专家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专家进行初始随机排序;
(二)按照专业对应原则和初始排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专家;
(三)评估专家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专家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说明,并轮空一次排到队尾;
(四)选取咨询评估专家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专家,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专家,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因回避不能承担本次任务的评估专家仍然排在本专业序列待选机构队首。
第八条 在委托评估任务前,评估委托科室应根据项目的有关规定、评估管理特点和要求,提出委托行政许可事项评估申请,按照第七条规则选取咨询评估专家。评估委托科室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完成确定咨询评估专家;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再次按照第七条规定选取,由评估委托科室核实并最终完成确定咨询评估专家。
第九条 评估委托科室应编制咨询评估委托书,并应向接受评估任务的评估专家出具《行政许可事项评估委托书》。《行政许可事项评估委托书》中,应明确咨询评估服务内容和重点,确定完成时限(按照放管服改革确定的时限执行,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评估费用等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评估专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接到《行政许可事项评估委托书》时,若不符合回避原则,应主动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评估委托科室与评估专家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绝密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评估委托科室应要求评估专家成立专门的评估工作组,确定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确定专家组组成人员,报委托科室审核;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的稳定。
评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评估机构隐瞒需回避事项的,有权要求及时调整评估人员或终止服务委托。
第十二条 评估委托科室应要求评估专家严格按照评估委托书要求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向评估委托科室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承担相关保密责任。
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就评估意见与被评估部门(单位)、企业进行沟通,形成客观、公正的咨询评估报告,重大分歧意见应在咨询评估报告中全面、如实反映,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评估委托科室报送咨询评估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评估委托科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应在评估委托科室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咨询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咨询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摘要、正文、附件。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专家人员名单,按照评审事项所需加盖评估专家执业专用章和其他专用章。
第十四条 评估委托科室应做好评估委托书、评估基础资料、评估报告和评估(审核)意见等有关重要资料的档案管理。评估专家组应对评估工作底稿和有关资料单独建档管理,未经评估委托科室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第十五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评估委托科室应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
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专家,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专家,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暂停其“短名单”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专家,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其从“短名单”中剔除。
第十六条 咨询评估费由区级财政安排支付,参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陕财办采资〔2017〕153号),政府采购项目阶段专家评审费工作要求及不同项目阶段专家评审工作量,聘请的专家评审费发放标准发放。
评估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规定。评估经费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评估委托科室、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请单位、编制和设计单位及其被评估项目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报送上一年度的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第十九条 除根据第十五条对咨询评估质量进行管理外,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可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短名单’中剔除: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在评审过程中违反廉洁廉政相关规定。
对评估专家出现上述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陕西)”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省市区有关要求需要开展的其他咨询评估事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咸阳市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秦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1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