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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 支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6 12:37|栏目: 通知公告 |浏览次数: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乡村振兴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有关要求落实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要求着力加强乡村振兴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帮扶工作的意见》《中共陕西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实施意见》以及中组等部门和我“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关要求等精神,现就参与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乡村振兴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

本条乡村振兴人才包括国家和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下简称“重点帮扶县”)和全省乡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乡村振兴人才在重点帮扶县或乡镇工作满2年且在职在岗,享受以下职称晋升支持政策中小学教师按本通知第二条执行、卫生专业技术人才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

(一)评价突出乡村振兴业绩贡献

1.加大乡村振兴业绩评价权重。坚决破除“四唯”倾向,科学设置更加符合乡村振兴人才工作实际和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考察其扎根乡村工作年限、履行岗位职责日常工作成效、促进乡村振兴业绩贡献等。

2.淡化论文、科研成果要求。乡村振兴人才参加中级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要求;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对论文、科研成果不作硬性要求,等量提供能够体现其能力与业绩的技术标准、技术方案、技术推广总结、专题报告、发展规划、试验报告、项目验收报告、技术(产品)研发、发明专利等替代论文或科研成果。农业、林业、水利、艺术、群众文化等系列乡村振兴人才参加正高级职称评审,可降低论文、科研成果要求。

3.单独划定部分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重点帮扶县有效。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执行。

(二)放宽学历资历条件

1.乡村振兴人才参加中级、副高级职称评审,任职期内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任职年限可减少 1年提前申报,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同时可减少3年提前申报。

2.乡村振兴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5年,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大专学历,并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

3.乡村振兴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原所学专业和现从事专业不一致,但能够胜任现岗位工作,作业绩突出,近3年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并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参加所从事专业的职称评审。

(三)推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

支持鼓励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乡村振兴人才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分为定向基层”中级职称、定向基层”高级职称(不含正高级职称)。“定向基层”中、高级职称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

1.定向评价条件

乡村振兴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符合系列(专业)其他评审条件,可以申报考核认定“定向基层”中级职称。

乡村振兴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22年,具有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本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符合系列(专业)其他评审条件,可以申报“定向基层”高级职称评审。

2.定向评价方式

“定向基层”中级职称的考核认定方式由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

“定向基层”高级职称评审可单独设立评审委员会或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定向基层人员参加综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可适当享受倾斜照顾

3.定向使用要求

定向评价取得的职称资格在全省县域内基层单位聘任有效。定向基层职称聘任5年,经考核合格,按照隶属关系确认省级标准职称资格,换发证书。聘任不满5年离开定向范围的,职称资格需重新评审定向基层人员申报高一级省级标准职称资格,须具备省级标准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四)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振兴人才破格评审

1.乡村振兴人才工作业绩突出,市委市政府或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任职期内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参加高级职称评审,任职年限可减少1年提前申报(各类表彰不累加计算)。

2.乡村振兴人才专业工作贡献突出,获省、部级科技奖励的前3名完成人,任职期内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限制,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3.乡村振兴人才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及以上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表彰,符合其他申报条件,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单位岗位职数限制,直接申报考核认定高级职称。具有副高级职称人员可申报正高级职称;具有初级、中级职称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中小学教师职称晋升支持政策

中小学教师全省重点帮扶县乡镇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从教3在职在岗,享受以下职称晋升支持政策。

(一)二级教师从教满15年或一级教师从教满20年,评审职称时,可等量提供参考教学设计、研究报告、教学教法经验总结等教学成果替代教科研成果。

(二)二级教师连续从教满20年或一级教师连续从教满25年,符合其他评审条件,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职称。

申报高级教师职期内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任现职年限可减少1年,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同时可减少3年。

)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及以上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表彰,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单位岗位职数等条件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评审

全省中小学教师符合陕西省乡村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可直接申请考核认定乡村高级正高级教师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晋升支持政策

全省乡镇卫生院重点帮扶县在职在岗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享受以下职称晋升支持政策。

(一)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的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乡镇卫生院重点帮扶县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乡镇卫生院重点帮扶县工作满5年的全科医生,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免除科研成果和论文要求,并且评审时量化得分给予个人总分值10%的加分。

(三)乡镇卫生院重点帮扶县工作满2年享受政策倾斜。参加副高级职称评审,任职期内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聘任现职年限可减少1年提前申报,有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要求的同时可减少3年提前申报。

(四)在乡村振兴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及以上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表彰,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单位岗位职数的限制,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组团”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支持政策

认真落实《陕西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工作实施方案》(陕组通字〔2022〕44号)和《陕西省“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工作实施方案》(陕组通字〔2022〕50号),鼓励支持教育、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参与省委组织部“组团式”帮扶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

(一)教育帮扶人才职称支持政策

1.江苏选派来我省的教育帮扶人才可参照《关于江苏省援派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我省职称评审。

2.教育帮扶人才在帮扶期间帮扶学校保留其原聘任岗位。

3.教育帮扶人才按规定完成1年帮扶任务、考核优秀的,可提前半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完成2年帮扶任务,且有1年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级职称;完成3年帮扶任务,且有1年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半申报高一级职称。

4.教育帮扶人才按规定完成1年及以上帮扶任务,且考核合格的,晋升职称视为达到信息技术能力、支教和民主推荐测评满意度要求,帮扶期间免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5.教育帮扶人才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服务时间。

6.教育帮扶人才取得职称资格,可优先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

7.帮扶时间长、表现优秀、业绩突出、群众口碑良好的教育帮扶人才,根据工作需要,优先提拔使用优先晋升职称。

(二)卫生帮扶人才及跟学人员职称支持政策

1.江苏选派来我省的卫生帮扶人才帮扶期间经派出单位同意,可参照省内卫生帮扶人才条件参加我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其他职称评聘方面的倾斜优待按照江苏当地政策执行。

2.卫生帮扶人才经派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帮扶地职称评审。完成帮扶工作1年以上的医疗卫生人才,帮扶工作年度考核合格,职称评聘予以适当倾斜。完成帮扶工作2年以上的医疗人才,享受重点帮扶县职称评审支持政策;申报高级职称对继续教育学时不作要求;工作总结、教学成果、技术推广总结等可替代科研成果条件中对论文的要求。

3.卫生帮扶人才帮扶时间计算为基层支医时间。

4.帮扶期满考核合格的卫生帮扶人才在职称申报、岗位聘用时予以倾斜,优先推荐、优先聘用。帮扶工作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取消其帮扶期间取得的职称资格和岗位聘用。

5.符合条件的卫生帮扶人才(含退休医疗专家)可优先入选省级卫生人才评价专家库专家,根据情况重点选用。

6.选派到帮扶医院跟岗学习的送学人员,个人申请经派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帮扶医院当地职称评审。跟学、外派送学人员学习期满考核结果与职称评聘挂钩,跟学成果作为职称评聘的重要业绩依据。
7.根据帮扶期满考核结果,对业绩突出、群众口碑好的卫生帮扶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晋升岗位等级。跟学、外派送学人员学习期满考核结果与晋升岗位等级挂钩。

8.条件成熟的市可探索开展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职称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试点工作,取得的职称在省内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人民医院聘用有效。

鼓励激励城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乡村振兴

(一)完善城市医生、中小学教师艺术人才等服务乡村振兴制度,其晋升高级职称前必须在任职期内完成相应要求的基层服务(支援)任务。

(二)探索建立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等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乡村振兴制度,完成一定乡村振兴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才优先评聘职称

(三)推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国有企业与重点帮扶县和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一对一”“一对多”帮扶关系。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到乡村和涉农企业创新创业,充分保障其在乡村工作期间职称评聘各项权益。支持专业技术人才通过选派挂职、对口支援、专家服务、短期工作、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助力乡村兴。支持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村庄规划和村项目建设。以上人员在重点帮扶县乡村工作期间职称任职时间连续计算;在重点帮扶县乡村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半年的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乡村振兴工作经历和业绩作为优先推荐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四)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提前1年申报职称

1.重点帮扶县乡村工作3年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

2.重点帮扶县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支援服务关系每年在重点帮扶县乡村工作180天以上并取得1次年度考核优秀

3.乡村振兴工作成绩受到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及以上表彰取得2次年度考核优秀

(五)专业技术人才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及以上关于乡村振兴工作方面表彰,符合其他申报条件,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免除服务基层要求,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

(六)服务保障苏陕等东西部人才协作双向互派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经派出方同意,双向互派专业技术人才可在交流工作地或学习进修地参加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也可以参加派出地职业资格考试职称评审。

(七)激励驻村专业技术人才。全省专业技术人才任现职期间作为驻村第一书记工作队成员全职完成驻村工作,乡村振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岗位优先聘用的重要依据。完成驻村工作满2年,参加职称评审,减免1项科研成果或1篇论文,免除驻村期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免除服务基层要求。完成驻村工作满3年,对科研成果、论文不作要求,免除驻村期间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免除服务基层要求,并且评审时量化得分给予个人总分值10%的加分

、加强乡村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统一确定,统筹使用。

(二)加强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全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支持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医师到乡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开办乡村诊所,在乡村执业满3年的人员可享受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三)拓展乡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将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纳入农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范围,完善评价标准鼓励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参加职称评审或技能等级认定。鼓励镇村基层干部、年轻党员等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专业技术能力教育培训。

推动乡村技能人才队伍发展。支持陶瓷、刺绣、泥塑、工艺美术等非遗乡村人才、乡村工匠、乡村手工艺人、传统技艺人才申报职称评审或参加技能等级评价鼓励有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申报国家级、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为乡村特色文旅产业发展培养储备人才。

支持搭建乡村引才聚才平台。通过搭建人才驿站、人才服务站、专家服务基地、青年之家等人才服务平台为返乡入乡人才创业创新提供优质便捷的政策咨询、职称申报、技能等级评价等服务。畅通乡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等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职称申报渠道,打破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与高技能人才评价界限,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两类人才融合发展,保障各类所有制乡村人才享受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评价平等待遇。

(六)吸引高层次人才投身乡村振兴。对符合高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的高层次引进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考核认定的方式晋升高级职称,不受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对乡村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各市(区)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常设岗位总量、职称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七)建立县域专业人才统筹使用制度。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县管校聘”,推广城乡学校共同体、乡村中心校模式,岗位职数可以通用。加强县域卫生人才一体化配备和管理,在区域卫生编制总量内统一配备各类卫生人才,优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鼓励实行“县聘乡用”和“乡聘村用”,加强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医生学术业务交流,提升乡镇医院医生专业水平。

七、有关事项说明

(一)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专业,专业技术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国家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参加国家考试并成绩合格后享受支持政策。

(二)国家职业准入对学历有明确要求的专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中的“乡”含乡镇撤并后的农村社区,不含街道。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已发布系列(专业)评审工作通知的按原文件执行。

各级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乡村振兴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增强做好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密切沟通协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强政策宣传,确保职称晋升支持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职称工作管理和组织,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7

(此件公开)(规范性文件:10-812202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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